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从80年代开始,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率先改革,由单纯的企业保险改为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90年代以来,由一些地区试点,又展开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基金筹资模式。在国务院的指导下,确定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到本世纪末,基本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政府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职员,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该体系包括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层次的结构。到2010年的远景目标是建立起国际上通行的规范的三层次养老保险结构。第一层次是政府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构成最低养老保险社会安全网; 第二层次是企业的义务性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个人账户储存积累筹资模式; 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保险,由个人自愿投保。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遵循的原则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养老保险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自助与互助相结合,自我保障与社会互济相结合。三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先投保,缴保费,先尽义务,后享权利。四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通过保费缴纳数额与退休待遇水平挂钩的方法来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优化。五是统一决策,分级管理,政事分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