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在年老或因公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工作能力,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后,仍可获得一定物质保障的国家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由国家制定专门的强制实行的法规;(2)应该建立一笔专项基金,这笔基金连同所有的增值部分必须用于养老退休人员;(3)这笔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个人积累的水平与将来获得的待遇挂钩;(4)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并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我国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始于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始于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原有的退休养老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从80年代开始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