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社会保险费率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社会保险费率被保险人集体或个人在单位时间内缴纳的保险费与集体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收入的比率。社会保险费率是法定社会保险费分担比例,一般按照保险项目的危险性大小、保险事故发生率高低、企业和个人的投保能力以及政府财政补贴可能等情况而决定。其制定方式主要有三种:(1)综合费率制,即各种保险项目均按一个统一的保险费率征收保险费,并可同时为若干个保险项目提供资金。例如,中国采用此种制度。(2)单项保险费率制,即对各项保险单独计算保险费率,按不同费率征用保险费,各项保险费实行专款专用。例如,日本采用此种制度。(3)分类保险费率制,即将几种保险项目归纳为一类,按同一费率征收保险费,其余个别项目单独计算费率。例如。法国采用此种制度。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有均一费率制和薪资比例制。前者是指不论工资高低均按统一规定的标准投保;后者是按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集体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投保。保险费的负担比率有同额比例制和差额比例制。前者是规定单位与个人负担相同的保险费率;后者是规定单位负担较高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起征基数有累进费率制和累退费率制。前者是按被保险人收入档次的提高而保险费率依次递增;后者是按被保险人收入档次的提高而保险费率依次递减。 社会保险费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收取社会保险费的比率。社会保险费率通常分为综合保险费率加分类保险费率两种,采用百分率 (%) 或千分率 (‰)来表示。综合保险费率是指将两种以上的保险项目综合在一起,根据某一基数 (如工资总额)计算出的保险总费率。其优点是,将各种有关联的、分项计算费率又较为困难的保险项目合定为一种统一的费率,费率制定手续简便,适用,节省人力、财力和物力;不足之处是,综合费率排除了特殊风险,不能反映个别保险项目的实际情况。分类保险费率是根据保险项目的性质、特征或其他因素分别计算的费率,适用于那些具有特殊风险的保险项目,如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分类保险费率的优点是,能反映各种保险项目的特殊风险情况,使用灵活,但其制定手续比较复杂,工作繁琐,不利于降低保险成本。社会保险费率制定的合适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险财务稳定及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费率制定的基本原则是: (1)正确合理与稳定灵活相结合。由于保险费率是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和标准,而保险费又是从事保险活动所需要的正常开支和保险给付的资金来源,因此制定社会保险费率时,要求被保险人享受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从总体上要与被保险人实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大致相等,而且保险费率的制定要以历史经验和科学预测得到的计算结果为依据,力求正确合理,避免失误。保险费率是根据大量的统计资料和周密的计算工作制定出来的,要保持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性,否则易使人们产生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不稳定感,也不利于社会保险业务的连续性和经济核算。同时由于情况变化,为更好适应新条件下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也可对原有的费率作出及时的和必要的调整。(2)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社会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和繁荣。社会保险费率的制订,应从这一目的出发;但社会保险业的大量的积累与发展基金,不能单纯地指靠从保险费中获得,而要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通过正确运用资金,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益来解决。社会保险资金营运增值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保险的支付能力。(3) 以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三者之间分配的比例为原则。由于国民收入总是一个定量,这个定量在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三者如何分配,既反映出社会各经济单位享受社会财富的权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他们对社会保险事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一般来说,如果受保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收入份额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大,保险费率就应该适当偏高制定;如果国家的收入份额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大,政府有足够的财力补助社会保险支出,那么,保险费率则可偏低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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