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理论
社会经济基础是指同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经济基础是个复杂的经济结构,又是一种经济制度,是一个多环节或多方面统一的、有结构、有层次的体系,其中,首要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邓小平根据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而且存在多层次的实际情况,在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问题上,总结了以往追求“一大二公” 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的思想,从而揭示了象中国这样一个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上的重要特征。
邓小平把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不仅是一条社会主义的经济原则,也是一条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原则,因为主体经济的性质决定着社会的性质。我国是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邓小平指出: 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1984年10月,他又指出: “在本世纪内最后的六十年,无论怎样开放,公有制始终还是占主体”。在搞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之后,还要反复强调这一条基本的科学社会主义原理,这反映了邓小平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对社会主义面临的历史性挑战的清醒把握。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纠正以往在所有制结构上片面强调公有制 “一大二公” 的错误观点。对外开放,是为了和资本主义世界发生多方面的经济联系。面对确实存在着的忽略、否定、动摇公有制为主体的思潮和倾向,邓小平强调: 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否则,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就会误入歧途,社会主义改革就可能迷失方向。
邓小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一原则本身包含两方面的基本意义: 一方面强调坚持以公有制为基本经济成份、基本经济制度; 另一方面表明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1985年8月28日他强调: “社会主义本身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第一,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们现在公有制经济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与此同时,我们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资金、技术,甚至欢迎外国企业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117页)邓小平这些论述,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突破了把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仅限于过渡时期的传统的观点,第一次确认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经济和非主体经济并存,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主体经济的理论的新发展。
邓小平在讲到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时,特别指出: “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提出了公有制本身也应在保证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改革的重要思想。正是根据这一思想,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 “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邓小平指出: 改变工农业企业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经济的需要。“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 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 这就是说,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坚持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原则。以上是从城市来看。在农村,承包制不仅具有生产经营方式改革的意义,而且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公有制可以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而其形式搞得好不好,就要看它是否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我们扩大企业自主权,使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适当分离,进而实施租赁制、承包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制等,既是不同的经营方式,也是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而且,我们还需要探求其他更好的实现形式,以便对公有制作更好的、更有益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