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社会主义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社会主义法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系统(总和)。社会主义法是继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之后出现的人类社会最高历史类型的法。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类型的法产生于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从20世纪40年代末开始,东欧和亚洲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作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体系,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这一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被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法作为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并保障着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积极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产生、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法作为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具有国家强制性,既是绝大多数公民能够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又是广大人民用以保护自己,镇压敌人并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社会主义法作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手段,仍然具有阶级统治的职能,同时也执行着日益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其发展趋势是,阶级性、国家强制性的因素将日益缩小,人民性、科学性、进步性和人们自觉遵守性的因素将日益突出。社会主义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中国,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法已经成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 社会主义法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规范总和。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下,经过革命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同时创立,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点: (1)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结合; (2) 阶级性与科学性的结合; (3) 阶级性与最普遍的公正性的结合; (4) 主要是通过人民自觉遵守得以实现。它最基本的作用是: 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的最高类型法,它将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社会主义法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并批判地吸收了旧法中的合理因素。是保障人民民主,实行对敌人专政,惩办各种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具。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是它的最基本原则。是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统一;在完成历史使命后丧失作用而自行消亡。 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相对称。指由社会主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它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是保障人民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新的、最高类型的法。其特点是: 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阶级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强制性与自觉性的统一。其基本原则是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反映了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 社团法人 社会主义宪法 ☛ 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人们行为规则的总和。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国社会主义法反映了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产生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 资本主义法 法律意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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