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国家边境标志罪
又称“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罪”。指故意对国家边境的标志界碑、界桩进行破坏活动,致使国 (边) 境管理受到损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 (边) 境的管理秩序,侵害对象专指标志国 (边) 境线的界碑、界桩。破坏边境标志,涉及接壤国的边界走向和领土范围,极易引起领土纠纷,造成国家在政治上的重大损失。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对界碑、界桩的破坏行为,如盗走、毁坏、折毁、移位等。不论什么行为方式,只要使边境标志物丧失其原有作用的,即视为破坏成立。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出自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桩而故意对其进行破坏。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过失破坏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以叛国或反革命为目的,则应以反革命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