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监查人代表债权人团体监督破产程序进行的机关。各国破产法中均设有此类机关,但称谓并不相同,联邦德国称为债权人委员会,日本称为监察委员,香港称为监查员,其职能大致相似,主要是监督破产管理人依法公正进行破产程序。监查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任,或由法院指定,任职范围不限于破产债权人,但破产人与破产管理人禁止担任监查人。监查人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可以随时要求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破产财团的情况,并对之进行调查; 可随时要求破产人及其他义务人回答有关破产企业财产及业务的情况; 可以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声请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 声请法院禁止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 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财产的重要处分行为应经其同意; 可请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