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破产清算纠纷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破产清算纠纷案 破产清算纠纷案此案发生于1918年6月。江西省河口永源祥店倒闭。其在杭州开泰号存有大洋六千六百七十余元。此款由已故该店铺长熊吉祥开单列为抵偿债务之用。并经河口商会电告杭州商会,将此款扣存待提归案,杭州方面均已允准照办。同时永源祥店的债权人,南昌寿昌钱庄经理人攀浔、河口瑞大钱庄经理人王元鼎等,和与永源祥最有密切关系的玉山瑞源钱庄商定:等远近各债权人都到河口聚齐后,请县里查封该店财产。然而至期独瑞源钱庄未到。后瑞源又出头主张其对于永源祥也有债权。但被县署据理摈斥。随后瑞源又称其在永源祥倒闭后,误将五千元交与开泰,白白被当作永源祥的存款给扣存,但经查永源祥帐据及开泰的结单,并无该款是由瑞源交付的注明。因而此次请求也被县署驳斥。瑞源并未死心,遂向行政长官上控,并得到江西省长蒙准:“训令查覆”。河口商会对此做出积极反应,据理抗辨,也得到“令县查办”的批谕。至此河口商会认为瑞源无计再逞,开泰的存款一定会得到法律上的正当解决。可此事直拖到1919年3月还未确定。于是诸债权人又向铝山县公署提出“迅予办理”的请求,并得到允准。但不久便风传开泰扣存款项已被瑞源提取。攀浔等债权人遂于5月19日向河口商会问询可有此事,直到7月24日才得到答复说:“该项扣存款洋五千元,早由前任知事呈准提拨瑞源钱庄,确是事实。”樊浔、王元鼎等遂于9月25日至南昌总商会投诉,他们陈述理由如下:本案关于此项存款之争,是民诉问题,无论如何不能由行政干预。此款项先由省长训令,财政厅核议,确定扣存待偿,而后铝山县前任知事一面批准债权人的请拨,一面又暗将存款提拨给瑞源。象这样任用行政职权处理民诉事件,不经正式裁判机关,只以批令自由准拨,出尔反尔的做法,显与《约法》第六条大相抵触。实在是以法令破坏国家法律。南昌总商会将此诉状转呈江西高等审判厅,该厅又转禀大理院,得到批复是:“来呈所称拨配存款情形。如是属实,自是民事诉讼性质,应诉由该管县秉公审判。双方如有不服,仍应向上级法院请求救济。所讲的行政批令等事,具有处分性质,尚难代替裁判。” ☚ 审理权限之争案 革族复族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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