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偿 破产清偿指债务人资不抵债时,用自己的全部财产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行为。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早在16世纪三、四十年代英、法两个国家就有了关于破产的法律规定,后来很多国家采用破产清偿的办法,并设有专门的破产法院负责处理破产清偿案件。其通常程序为: 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查明债务人 (法人和自然人) 的全部财产确实不能偿还债权人 (法人和自然人) 的全部债务,由法院宣告破产。宣告破产后,即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管理破产人的财产并进行清算。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以便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然后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将破产人的全部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经清理后未能得到清偿的债务,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 ☚ 破产法 破坏国家边境标志罪 ☛ 破产清偿是指法人 (有的国家也包括自然人) 资不抵债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偿还所欠的债务,是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起源于罗马法,随着商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制订了破产法并规定了破产清偿程序。目前,破产清偿程序,在外国普遍适用。破产案件由法院管辖,它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法院审理后作出决定。凡宣告破产的,即由法院指定专人组成清理组织,清理被宣告破产人的财产,登记债权人。债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登记,并提出证明文件,由清理组织审查,认为申请有理由,有根据的,予以登记,清理组织应当扣押被宣告破产人的现金,查封并出卖其财产。出卖时,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协助。出卖所得的价款,以及被扣押的原有现金,由登记的债权人受偿。清理组织应当以被宣告破产人的全部资产,按照债权人债权性质和金额多少等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制作分配计算书,经法院批准后执行。全部分配完毕,由法院作出裁定,终结破产清偿程序。此后,债权人尚未得到偿还的债款,不再受到国家的司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