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
《破产法》 规定: “破产宣告前破产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优先清偿,此债权不是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是相对应的,破产财产表明破产企业中哪些财产可用于清偿债权,破产债权则表明哪些债权可以参加对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债权的范围是:
(1)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2)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已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超过部分为破产债权。
(3)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4)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债权人得知保证人 (债务人) 破产的事情后可选择参加破产程序,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为破产债权。
(5)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但破产企业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超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负的债务时,其超过部分为破产债权。
(6) 破产宣告之后,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决定解除,因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其损害的赔偿额为破产债权。
(7) 票据 (汇票、支票、本票) 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8)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此外,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各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否则视为自行放弃债权。
《破产法》 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❶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❷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❸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破产财产用于清偿破产债权,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应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是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破产财产应由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直至移交清算组。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一律无效:
❶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❷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❸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❹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❺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上面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追回财产后按规定进行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按规定进行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