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说关于撤销权权利主体性质的一种学说。认为撤销权的权利主体为破产债权人,因其是为维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破产债权人是破产人无效民事行为的受害者,应有权以第三人身份行使撤销权。在民法中撤销权主体即为债权人,在破产法中撤销权也应为破产债权人所有。其中认为存在破产债权人团体者,主张权利属破产债权人团体,破产管理人为其机关代行权利。不承认债权人团体存在者,则认为权利属全体破产债权人,由破产管理人基于法定职权行使。反对者认为,不能仅以权利保护对象来确认权利归属,而且在破产债权人中也存在因破产人无效行为的受益者,如被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财产担保者。破产管理人不能一方面代理未受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另方面又代理受益债权人撤销于其有利的行为。在破产债权人已利益对立时, 无法认定撤销权属于破产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