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业部环境奖惩管理规定》
为强化油气田环境管理,以管促治,切实把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落实到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各个环节,实现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制定的奖惩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石油部通过了 《石油工业部环境奖惩管理规定》。《规定》是石油企业内部的经济制裁措施,与奖金挂钩,实行扣奖的办法。污染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交纳排污费、罚款赔偿污染损害外,还要按该《规定》 进行扣奖。凡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污染的轻重程度扣除其奖金。设专项财务账册,由局财务部门监督管理。从污染单位和个人扣除的奖金可用于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其不足部分应由各石油管理 (勘探) 局奖励基金中支出。该 《规定》 自1987年10月1日起由各石油管理 (勘探) 局环保部门监督执行,海洋油气田可参照执行。各石油管理局、勘探局、管道局等企业,可按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