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品的创造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不可能是以前出现的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是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创造性是知识产品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而一般财产则无此要求。但是,创造性是知识产品构成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是同物质产品构成有形财产权客体的条件相比较而言的。而就某个具体的知识产权来说,这种创造性程度的要求则不相同。一般来说,专利发明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它必须是该技术领域中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它所体现的技术思想、技术解决方案必须使某一领域的技术发生质的飞跃; 著作成果所要求的创造性次之,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但任何作品只要其表现形式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均可取得独立的著作权; 商标标记所要求的创造性仅达到易于区别的程度即可,即商标标记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避免与其他商品的商标标记相同或者近似。可见,不同的保护对象的创造性要求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