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审刑院事官名。宋置,为审刑院的长官,见“审刑院”。 知审刑院事北宋前期差遣官名。
职源始置于淳化二年(991)八月(《宋会要·职官》15之29)。元丰三年罢归刑部(《净德集》卷2《奏为乞复审刑院状》)。
职掌领审刑院事。凡大理寺断案经刑部覆审之后,由知院事与详议官评议,定成文草上奏皇帝裁决(《宋会要·职官》15之29)。
官品知审刑院事以朝官以上充,其官品视所带何官何职名而定,如李昌龄以枢密直学士、知审刑院事,枢密直学士为正三品(《宋史·李昌龄传》、《职源撮要·官品》)。
简称❶审刑知院。《玉海》卷168《淳化审刑院》:“大理断谳既定,关报审刑知院。”《宋朝类苑》卷25《审刑院》:“置审刑院,……始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 ❷知审刑院、知院事。全称应为知审刑院事。《长编》卷32八月己卯:“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宋会要·职官》57之16《俸禄》:“知审刑院,十五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