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佃交粮制
亦称“着佃收粮”、“着佃还粮” 、“着佃追完” 或“着佃启征田赋”。太平天国在某些辖区或因佃农抗粮,业主无粮可交;或因业主逃匿、抗交,无法按旧例征粮时采用的一种田赋征收措施,即由佃户交纳钱粮及其他按田亩派征的捐项。1853年太平天国在南京附近,即要佃户每亩交纳粮稻三十斤。1860年以后,在江苏省太仓州等地,每占一地,均设乡官, “计亩造册,着佃交粮”。在江苏省常熟、昭文县,浙江省绍兴、桐乡,安徽省太平县等,亦行着佃交粮制。交粮办法有三:其一为租粮分交。即由佃户向太平天国纳粮,业主同时向佃户收租,租额中扣除佃户交纳田粮部分;其二为租粮并交。即由佃户向租粮局交租,局中扣除业主向政府缴纳田粮后,再将余额转交业主;其三是按土地生产物的比例分成。据王彝寿《越难志》载,在浙江绍兴“约以三分归佃者,以三分作兵粮,以四分归田主,田主收租,必领局票, 有费甚重”。着佃交粮是在承认封建土地所有制前提下采用的一种田赋征收制,直接靠佃户交粮以对付业主抗粮。是一种过渡性之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