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看守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看守所 看守所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其任务是严密看管人犯,加强对人犯的思想政治教育,防止他们逃跑、自杀、串供、毁灭罪证或其他破坏活动,以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不妨碍侦查、审判的条件下,应当组织未决犯进行适当的劳动。在我国,对于判处二年以下徒刑,不便送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可交由看守所监管,并强制其劳动生产,对其进行政治教育。各级看守所由相应的公安机关领导。 ☚ 拘役所 监狱 ☛ 执法场所 执法场所审案的地方:法庭 公堂 裁判所 另见:执法 犯法 罪恶 审理 刑具 ☚ 执法场所 监狱 ☛ 看守所我国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或者余刑在1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也可以设置看守所。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看守所主要羁押未决犯的场所。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中国,看守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羁押依法逮捕、拘留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的机关。看守所羁押的未决犯包括:(1) 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逮捕后羁押在看守所的; (2) 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羁押在看守所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等规定,判处徒刑在2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理队执行的罪犯,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判处拘役的罪犯,应送拘役所执行,附近没有建立拘役所的,也可以留在看守所内执行。看守所对案情重大或涉及内部机密的人犯,单独羁押;对同案犯、男女犯、未决犯和已决犯实行分管分押。对于未决犯,在不妨碍侦查、审判的前提下,可以组织适当的劳动;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已决犯则强制他们劳动生产和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但看守所没有生产任务。看守所以中央、省、市、自治区、专区、县为单位设置,由各级公安机关管辖,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的市辖区公安分局,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 看守所 看守所官署名。清代末置。掌看管未决人犯。地方审判厅以上各级审判厅皆置。《清史稿·职官志六》: “京师高等审判厅……看守所: 所长 (正六品)、所官 (从八品),各1人。……京师地方审判厅……看守所: 所长,(从六品) 1人。所官2人。……地方审判厅……看守所: 所官1人,(正九品); 录事无定员。……初级审判厅……看守所: 所官1人。” ☚ 铠曹 康安道 ☛ 看守所在我国,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也监管判处徒刑、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根据案情性质及其发展情况、未决犯和已决犯等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监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已决犯要强制劳动生产,并进行政治教育。各级看守所由相应的公安机关领导。 看守所是为依法被逮捕、拘留,正处于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人犯设置的场所。看守所的任务是:严密看管人犯,保证看守所安全;密切配合预审、起诉、审判活动,对人犯进行监视教育和政策法律教育;在不妨碍侦查、审判的条件下,应当组织未决犯进行适当的劳动。对按规定收押的已决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看守的工作方针是:严密警戒看管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工作原则是:法制原则、革命人道主义原则、分管分押原则、直接管理原则。看守所的工作必须执行收押制度、值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提审押解制度、接见和物品信件检查制度、人犯出所制度等。 看守所 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关押被依法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与此同时还是执行被判处有期徒的罪犯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刑罚的场所。各级看守所,由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管辖。对于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办理。 ☚ 查封 选任辩护 ☛ 看守所house of detention 看守所未决犯的拘留处所。清末始置,属于大理院各级审判厅系统管辖。大理院附设的看守所设所长、所官、录事等员。北洋政府时附设于审判厅、审检所,名为某某厅看守所或某某审检所看守所。专门用于羁押尚未判决的刑事被告人。根据北洋政府公布的《看守所暂行规则》的规定,看守所由地方检察厅检察长监督之。初级检察厅若距地方厅较远,须设看守所者,检察长得以其职权委任初级检察官监督之。各看守所一般设所长一人,总理全所事务。较大的看守所并设所官一人,协理所务;下设书记一人,掌办文书工作,医士一人,男女所丁各若干人。所丁员额多的,选其中一人为所丁长以督率之。国民党政府设看守所于高等以下法院,用以羁押刑事被告人,即未决犯。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拘禁已决犯,《监狱规则》第二条规定,“在不得已时,被判徒刑及拘役者,得暂禁于看守所。”尤其是县看守所一般均附设监狱。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