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省港罢工委员会组织法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省港罢工委员会组织法省港大罢工中制定的最高执行机关的组织法规。1926年3月5日公布,17条。是在1925年12月28日公布的《省港罢工委员会组织法则》(16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主要规定:“省港罢工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关”,“以掌理省港罢工一切事宜”。由13名执行委员组成(中华全国总工会举出2人,全港工团罢工委员会举出7人,广州洋务罢工联合会举出4人),由委员中推选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2人。负责执行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议决事项,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省港罢工委员会设立干事局和其他特设机构。省港罢工委员会每星期应召集各部机关联席会议,讨论要务。组织法还规定省港罢工委员会“于执行职务,应一律秉公,以身作则。无论各部任项机关有舞弊受贿等情,应依合法手续,严厉取缔,施以相当应得之罪,无得庇护。”“如有违法行为被人告发,或为法制局弹劾于工人代表大会及各机关,一经查确,应罪加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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