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对称。罪刑法定主义目前的表现形式。基本内容是:(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解释。即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运用类推解释的方法定罪判刑。(2)习惯法可以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即在认定某一犯罪的违法性和犯罪构成要件时,可以将习惯法作为刑法的间接渊源。(3)实行相对法定刑。即对具体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一定的幅度,法官可以在该量刑幅度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处适当的刑罚。相对罪刑法定主义避免了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机械性和极端性,为近代和现代各国的刑事立法所普遍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