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立法权限
既可以由立法会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总督行使的立法权限。下列事项的立法权属于立法会,但立法会可通过立法许可的形式,将原属于立法会的立法权限授与总督,由总督代其进行立法。但在立法会解散期间,总督无须经立法许可,也可对该等事项进行立法:(1)羁押、住所搜索、私人通讯保密、相对不定期刑及保安处分等制度以及有关前提; (2) 属总督权限的批给的一般制度; (3) 税务制度的要素,每种税项的课征对象与税率以及给予税务豁免的条件; (4)澳门地区行政区划; (5) 澳门地方行政法律制度的大纲,包括地方财政在内;(6)澳门地区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的法律制度以及地方行政机关得被总督解散的条件; (7) 澳门地区公共行政制度纲要; (8) 设立公职新职级或职称,修改订定该等职级的表,并订出编制人员薪俸、工资及其他报酬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