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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相对否决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相对否决权

“绝对否决权”的对称。又称“有限制的否决权”、“要求复议权”。当立法机关制定出某项法律交由国家元首公布时,国家元首有权提出否决而不予公布,但如果立法机关再次以2/3多数通过该项法律,则该项法律不需国家元首公布而生效。最早起源于美国。在美国独立以前,各殖民地总督对当地议会通过的法案,以及英王对殖民地议会通过的法案,经常行使绝对否决权。独立以后,美国制宪会议代表一方面谴责了绝对否决权,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会的专横,又在1787年宪法中赋予总统有限制的否决权。根据宪法规定,国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署。如果总统不同意签署,则应将法案连同总统提出的异议书在10日内一并退回国会,要求国会复议。如经复议后,国会两院仍以2/3多数重新通过时,总统无权再行否决,该法案即正式成为法律;如果国会在开会期间,送交总统签署的法律在10日后仍未被退回,即使总统未签字,该项法律也生效。除美国以外,世界上有些国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

相对否决权

“绝对否决权”的对称。一些国家的元首所享有的,在法定时间内退回议会已通过的法案,要求议会复议的权力。是行政干预立法的途径之一。如果议会两院以2/3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原案时,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例如美国总统若不同意国会已通过的法案时,可将原法案连同他所提出的“异议书”在10日之内一并退回国会。如果国会两院以2/3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则该法案即成为法律。

相对否决权

相对否决权

相对于“绝对否决权”。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一种立法否决权。通常指资产阶级国家元首或议会上院,推翻已被议会通过的法案或使其延缓生效的权力。是行政干预、操纵立法的方式之一。其基本内容为: 对议会或其下院通过的某项法律,国家元首或上院有权提出否决,但若议会或议会下院以特定多数(一般为三分之二的议员多数) 再次通过原法案,则该法案即告生效,国家元首或议会上院不再行否决。因这种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性,故称为相对否决权。美国是国家首脑行使相对否决权的典型国家。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对于国会两院通过的法律,可以将原法案连同他提出的异议书在10天内退回两院,如两院复议后,获三分之 二议员的通过,则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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