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经商,是指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兼职、顾问、合伙人、帮助纳税户购销,在自己所管纳税户入股等方式直接参与经商活动谋利,或利用自己身份和职权为自己的亲友经商谋利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这一违纪行为构成主体是税务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其行为目的并非是履行职责,为纳税人排忧解难,涵养税源,而是为自己或亲友谋私利;其侵犯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私利的行为。如与个体户合伙经商当“老板”,当兼职会计,出纳,当兼职采购员、推销员以及纳税户的兼职负责人等。 税务工作人员直接参与经商谋利弊病较多,主要有:(1)不利于税收本职工作的完成。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税收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税务人员参与经商必然影响本职工作的完成。(2)国家税收政策难以正确贯彻执行,很难做到公平税负。(3)滋长不正之风。经济发展,税收的地位提高,税务人员握有一定的权力,一些不法纳税人会用自己手中的钱,买税务人员手中的权,以偷税赚大钱,权钱交易难免发生,行业不正之风就难以遏制。(4)腐蚀、涣散税务干部队伍。少数人经商谋利,必然会对坚持正常税收工作的同志带来冲击,造成许多不平衡,从而影响整个税收工作。(5)政企不分、官商不分会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降低税务机关的威望,进而损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古今中外对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参与经商都是禁止的,均视作违法违纪的腐败行为。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和政府领导下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官员就更不能允许这种现象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