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处理
监察案件经过审理,由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或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直接审定,作出处理决定后,即进入了案件处理阶段。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在这一工作阶段的任务是: 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审定意见,遵循案件处理工作基本程序规定的处理方式、处分权限和工作步骤,对政纪案件实施行政处理,实现查处政纪案件,终结案件。
(一) 监察处理的原则
1.独立行使监察处理权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必须坚持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和政纪之上,享有特权; 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必须坚持把执法监察建立在严格的程序基础上,保证国家法律和政纪的统一实施,既不准滥用或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的程序,也不准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违法、违纪行为; 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坚持抵制和排除来自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
2.监察处理法制化的原则
即在执法监察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 有法可依。行政执法监察的 “法”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是指有关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活动的法; 第二是指有关规范执法监察对象执法活动所依据的行为法,如治安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税务法规等。(2) 有法必依。要求各级执法监察机关要依法处理,要敢于同有法不依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斗争,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 执法必严。执法监察机关在监察活动中要坚决地执行法律、法规,要克服一切阻力,保证法律要求的实现。(4) 违法必究。无论执法者是哪一级、哪一个部门,地位多高,权威多大,如果违了法,都要根据违法的性质、程度、情节,受到一定的制裁,包括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及提出监察建议。
3.执法监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以维护和严肃政纪,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这一要求体现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就是必须把监督纠举与改进工作,惩罚与教育紧密结合。
4.监察处理公开性原则
即监察机关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这既有利于整个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开化的进程,推动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也有利于监察机关的公务行为接受群众的监督。
5.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处理好监察案件的关键。这一原则要求监察案件的审理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案件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案件。
(二) 监察处理的方式
处理方式,是指追究违法违纪者行政责任以及对政纪案件作出处置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监察案件的处理方式,有给予行政处分,免予行政处分,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提出监察建议,移送,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撤销案件等。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
1.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也称行政纪律处分,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制裁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也是违法违纪者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方式。给予行政处分的条件,是必须有违法违纪事实,且这种错误事实达到了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程度。监察机关是根据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不同情况,给予违法违纪的监察对象以不同的行政处分的。根据《行政监察法》第24条,监察机关可以给予监察对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
2.免予行政处分。免予行政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虽已构成违法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者不具有依法减轻、免予处分情节,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从而作出不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理决定。
免予行政处分是监察机关追究违法违纪者行政责任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是教育挽救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方式。免予行政处分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 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 具有情节轻微或者依法可以免予处分、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情节。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一个条件,就不应作出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
3.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24条,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犯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通过违法违纪行为而获得的违法所得,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是指把违法乱纪所得的财物和供违法违纪所用的财物以及违反国家禁令的物品无偿地收归国有。行政监察处罚中的没收,则仅指把违法违纪所得的财物收归国有。追缴,是指把违法违纪侵占的公共财物予以追回归公。责令退赔,是指将违法违纪侵占的或者非法取得的财物强制退还,赔偿给原主。
4.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3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对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谓 “补救措施”,主要是指为了及时纠正差错或者避免差错扩大造成新的损害而采取的相应处理办法。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应当根据损害结果的性质、程度来决定。
5.提出监察建议。建议权是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权,是指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提出纠正、改进、惩戒、奖励等处理建议的权力。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即监察建议的相对人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监察建议主要用于监察机关依照职权不能独立处理的监察事项。提出监察建议范围,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3、24条的规定实施。
6.移送。移送是指对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的案件,监察机关应当将其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处理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对政纪案件作移送处理的情况包括: (1) 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但违反了政纪,同时也违反了党纪,应将案件移送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作党纪处分。(2) 监察机关认为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按照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处理。(3) 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不仅违反了政纪,同时又违反了其他行政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7.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在一定范围内对一些具有典型教育意义或者具有一定倾向性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是监察机关公开案件处理结果,惩戒违法违纪者,向干部和群众进行廉政勤政和遵纪守法教育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是监察工作实行 “公开性” 和接受群众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
8.撤销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31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采取这种方式处理案件,其前提是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 其条件是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尚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因而不需要以上各种方式作出处理。
(三) 监察处理的法律后果
监察机关作出给予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监察决定书; 监察机关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的,应当制作监察建议书; 监察机关依法决定没收、追缴非法所得的,除应当制作监察决定书外,还应当使用监察机关同财政部门制作的专用凭证; 责令退赔的,使用监察机关统一制发的凭证。
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违法违纪公务员所在单位,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送达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决定或建议的执行,并应当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予以说明。
监察案件作出处理之后,无论是作出的监察决定还是监察建议,都会产生法律效力,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对于监察决定来说,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在接到监察决定后,必须履行监察决定所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监察建议没有监察决定那么强的执行力,但监察建议的相对人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监察机关对政纪案件处理后,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报告监察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结案,并按规定办理立卷、归档、呈报、备案等事项。
1.结案手续由案件审理部门办理,政纪案件处理后,由案件审理部门的承办人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案件来源; (2) 立案机关及立案批准机关;(3) 调查概况和调查意见; (4) 案件基本事实、后果及性质; (5) 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应承担责任及认错态度; (6) 处分决定机关及处分决定; (7) 处分批准机关及批复; (8) 送达、执行情况。结案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人审阅后,报监察机关行政首长批准、签字后即可结案。
2.立卷归档。实行办案立卷的原则,办案人员及所在部门应将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