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会
股份有限公司中执行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监察会有权要求董事报告营业情况,调查本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查核簿册文件,审查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和文书,阻止董事从事经营范围外的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并对此提出警告或召集股东大会作出善后措施。当公司与董事发生诉讼时,监察会是公司的代表。监察会与公司之间为委任关系,适用民法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监察会对其职责的履行负有善良管理者的谨慎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得负赔偿责任。监察会可以由一人或数人组成。每个监察人都具有全面的监察权限并独立负责。监察人可以从股东中选出,但不得同时是董事或经理。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任或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