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皋陶之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皋陶之刑 皋陶之刑古代传说中最早的中国刑法。皋陶,又作咎繇,相传是少皞氏的支裔,东夷部族的首领之一。《尚书·舜典》:舜帝对皋陶说:“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尚书·大禹谟》:舜帝曰: “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是说在舜统治时期,外族入侵中原地区,抢劫杀人,内部也有奸人为患,于是舜任命皋陶担任主管司法狱讼的“士”,由他主持制定刑法,史称“皋陶之刑”。皋陶根据舜所定的“刑期于无刑”的原则,即使用刑罚的目的就是期望以后不再用刑罚,提出“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皋陶谟》)的主张。就是在对待臣下要简易而不烦琐,统治百姓要宽厚而不严苛;惩罚不株连子孙,赏赐应惠及后代。赦宥因过失犯罪当不拘其罪之重大,刑杀因故意犯罪则不论其罪之轻小。对犯罪事实有疑问时,处罚应从轻发落;对功劳大小有疑问时,赏赐当从重颁奖。与其杀害没有确定罪行的人,宁可舍去不守正法的人。这些原则对后世历代统治者的刑事立法,都有重大影响,即使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 青铜法典 周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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