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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白粮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白粮

 明清时向江南五府所征京师官府食用的额外漕粮。明朝规定,江南的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每年向宫廷及京师官员用白熟粳、糯米214 000多石。清朝继续征收,自1664年改为折征银两,一般高于市价三四倍。后来又将白粮改为按漕粮办法征收。
古代名物 > 朝制類 > 賜賦部 > 税賦 > 白糧
白糧  báiliáng

明清時江浙等地所納之米糧,以白熟粳糯米爲多,故稱。《明史·食貨志三》:“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十餘石,内折色八千餘石,令民運,謂之白糧船。”《清會典·户部》:“白糧則權其重,收既竣,遂限以回空。”

白粮tax in rice

明代政府向江南五府征收供宫廷及京师用的粳米、糯米等。明初定都南京,就近向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征课供内府的白熟粳、糯米17万余石,供各府部的糙粳米4.4万余石,统称为“白粮”。由粮长解运,运费和途中损耗,由纳粮户均摊。迁都北京后的明王朝及清王朝也均沿旧制,只是清代征收额为9.9万石,分运京、通二仓,以备分交内仓并酒醋麺局、光禄寺及支发王公百官廪禄之用。 同时免除民运,但另加耗米和运费。康熙三年(1664)改折银钱征收,其折价高于市价3~4倍,而且耗米、运费并不免除。乾隆嘉庆(1736~1820)后征收办法有所改革。

白粮

白粮

明朝时期专供宫廷及朝廷百官支用的漕粮,由江南苏、松、常、太、嘉、湖六府提供。白粮规定为六府所产白熟粳米、糯米等。明代每年入约18万石,除各府部官员支用44000余石外,其余供宫廷使用。清朝白粮原额年入糯米21余石。乾隆二年 (1737) 因民间输纳白粮费用较重,定制,除宾祭所需的2000余石外,其余王公官员的俸米、禁城兵丁及内监等用减半,由粳米抵给。於是实征白粮不过10万石有奇,其中耗米3万余石,经费银23万余两,米57000余石。白粮一般随正粮一起征收,冬兑而冬开。明代白粮由民漕运至京师,清初沿明旧制,仍由民漕运抵,后因避免弊端,部分改由官漕运输 明朝基本由运河漕抵京师,后来清代江浙等省改由海运至京。康熙三年 (1664) 白粮曾改折征。嘉庆时期又重定征额。

☚ 官房征租   金花银 ☛

白粮

明清在江南所征供宫廷和京师官员食用的额外漕粮。明规定,宫廷用白熟粳,糯米17万余石,各府部官员用糙粳米4万4千余石(内各有折色8千余石),向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征收,并由粮长解运京师。运输费用和途中损耗,由纳粮户均摊。清继续征收,虽免除民运,但另加耗米和运费。康熙初规定20余万石白粮中,可折征3万石,石征银1两5钱。乾隆初诏令减征白糯,余额随漕粮统征。

白粮

白粮

明清时期,在江南五府(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征收专门挑选的上等精米输于内务府,以供皇室及百官廪禄之用,称为白粮。属漕粮中的特殊部分。明代规定:宫廷用白熟粳、糯米174000余石,各府部官员用糙粳米44000余石(内折色8800余石),共白粮218000余石。行民运,由粮长直接解运京师。运输费用和途中损耗,由纳粮户均摊。清仍明制,于原定五府外加太仓一州,原额正米为217 472石。废除民运,改行官收官兑。后又行漕带法,即以漕船分带白粮。纳粮户需另加运费和耗米。康熙三年(1664)部分白粮改折征银, 折价高于市价三、四倍。乾隆时, 始准白糯改征一般漕粮, 王公百官俸米其用糯米抵充部分, 酌量减少, 故每年实征糯米仅10万余石。直到清末, 白粮正耗米或折价的征收, 始终是江南五府一州人民的特重负担。

☚ 南粮   行月 ☛

白粮

明清时期在江南五府所征供宫廷和官员食用的白熟粳、糯米,称曰白粮。原额二十一万石,后实征十万石有奇。向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征收,并由粮长解运京师(一条鞭法实行后改由官府解运),运输费用和途中损耗均由纳粮户均摊。清代继续征收,虽改为官运但运费和耗米并未取消。康熙三年改行折征,但折价高于市价三、四倍,运费、耗米又不免除。一石的折价往往等于市价之四、五倍。直至清末始终是江南五府之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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