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待遇指国家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付给病休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的救济费。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通过医疗和病假待遇双重办法为患病职工提供物质保障。职工患病就医时,除实行免费医疗外,因医疗停止工作期间,从病休第一天起,直到病愈恢复工作或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退职之前,都可享受不同数额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凡病假在6个月以内,根据本人工龄的长短,可领取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作为病假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者,停止享受病假工资,改为享受低于病假工资标准的病、伤救济费。病伤救济费标准按标准工资的40~60%计发。 病假待遇工人职员在病假期间所享受的物质待遇。劳动保险待遇的一种。中国职工病假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详见 “医疗待遇”和 “病假工资”)。 病假待遇 病假待遇病假工资的别称。指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按规定应领取的工资。按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发给病伤假期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超过六个月以上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40—60%,到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 退职生活费 疲劳研究 ☛ 000038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