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医疗保障国家和单位为解决社会成员疾病发生后所提供的治疗、护理及物质帮助。是社会保障中的重要部分。是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其经费来源主要是由国家财政、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享受的待遇由政府颁布的有关法令、条例来确定。至于由集体单位或个人自愿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投保者享受的待遇由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来确定的保险形式,是疾病医疗社会保障的一种补充形式。疾病医疗保障具有以下性质: (1)社会性。表现在医疗服务与医疗需求的社会。(2) 统筹性。体现在资金的筹集和分配使用上,必须由社会进行统筹和调剂。(3) 福利性。国家和单位为了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身体健康,使患病的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修建了大量的医院、疗养院。这些医疗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低费向患病者提供优良的服务。而国家和单位又给予患病职工的治疗以物质上的帮助。(4) 商品性。医疗单位在实施医疗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商品性。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存在商品经济,因而疾病医疗服务不可避免地要采取商品、货币形式。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种机构同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之间,必然要借助价值形式、通过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活动,因此具有商品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劳务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它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一方面其他经济部门为它提供物质产品和劳务; 另一方面它又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提供医疗服务。这种联系是商品性的经济联系,必然是等价的。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医疗机构的服务得以正常地连续地进行。同时医疗机构本身必须进行经济管理,以收抵支,补偿医疗服务的劳动耗费,在服从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如果社会总劳动分配在医疗机构上的比例不协调 (如医疗卫生投资增长速度过慢); 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不恰当 (如价格过低于价值),使医疗机构的劳动耗费不能全部补偿,就会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疾病医疗保障的福利性和商品性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福利性是建立在商品性基础上,讲究商品性是为了更好体现福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