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区检疫quarantine of epidemic area of infectious diseases
疫区处理的一部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内遇有甲、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并可在疫区内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感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或水体。此外,还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或者封锁国境的,应由国务院决定。紧急措施或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