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误伤幼女案
1915年1月 24日,新疆沙雅县民阿西木由外做工回家,见妻子阿以提汉尚未把饭做好,便对其进行斥责,于是两人口角起来,阿西木一怒之下,举棒向妻子打去,阿以提汉急忙闪躲,不料棒头正中其怀抱的四岁幼女怕提汉的脑门,登时身死。该县知事遍查新律,并无生父误伤幼女作何规定的明文。便援用《暂行新刑律》第十条:“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及第十三条:“非故意之行为,不为罪;但应论过失者,不在此限。”预备将阿西木无罪开释。但是上呈新疆司法筹备处的请求被驳回。该处认为,新刑律第三百一十三条伤害罪,只须犯人有伤害的意思、施加暴力的行为和产生伤害的结果,即能成立,其结果虽发生在犯人所预期的人之外的其他人身上,也不能说不是故意伤害。有伤害人的意思,且有伤害的结果,自有因果联系。阿西木有伤害人的意思,只是其结果发生在非其所预期的幼女身上。当依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照误伤揣测。此案后经大理院补充解释道:“尊亲属伤害卑幼,除该当《暂行律补充条例》第八条情形外,概依常律科罪论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