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定又称“确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裁定。这种裁定标志着法院对诉讼中的有关程序问题处理的确定。以下裁定为生效裁定:(1)不准上诉或抗诉的裁定;(2)在上诉或抗诉期内未上诉或抗诉的裁定; (3)撤回上诉的裁定;(4)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生效裁定对司法机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一般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除依法应当再审以外,不得再行对有关问题申请解决或上诉。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定,是法院进行执行活动的依据。 生效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包括: (1) 依法不得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 (2) 准予上诉,但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 (3) 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的二审裁定; (4)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