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消费法
以法律调整目的为标准规范人类保护环境的活动,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消费模式的一个综合性的法律系统。生态消费法的目的是协调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环境资源法的性质。生态消费法属于环境资源法,是环境资源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生态消费法体现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坚持社会本位并以追求社会利益为目标,显示出一定的经济法性质,但终其法律属性而言,还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经济法以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为目的,贯彻 “效率” 理念,主要规制社会生活中与国民经济有直接联系的领域,集中于生产、流通等传统经济主体。环境资源法则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与和谐发展为目的,贯彻生态理念,主要规制社会生活中与环境有关的各种开发、利用、改造活动,着眼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生态消费产生的法律原因和环境资源法产生的法律原因一样。传统所有权理论实行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为绝对支配权,排斥一切干预。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至天空下至地心,毫无限制。在这种原则下,污染和破坏环境是所有权绝对的组成部分,任何人无权干预。而消费活动作为一种个人自由意志之活动,实质是个人行使财产所有权满足需要的活动,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任何人不能对其进行干预。生态消费法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做出的反应,生态消费法与环境资源法产生的法律原因出于一辙。生态消费法在多个方面与环境资源法达到了耦合,生态消费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是环境资源法的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