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机制主要有:
旅游资源普查,是旅游资源保护的基础。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和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等国家标准做好本地区的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作为开展旅游资源保护、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数据。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建设、土地、林业、文化、水利等部门密切合作,承担推进本地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责任。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旅游经营者、民众和游客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旅行社、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应担负起教育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资源的职责。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依法从事旅游资源保护工作。对于发现的旅游资源破坏事件,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有义务及时向当地旅游部门举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确保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旅游资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海外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在我国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基金,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
设立 “旅游资源保护监督员” 和 “旅游资源保护公益宣传大使”。监督员和公益宣传大使名单应向社会公布,并报相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若有变动,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备案。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地旅游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大力宣传和鼓励。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咨询专家组,建立旅游资源保护专家咨询报告制度。专家组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并向社会公布。所聘专家应包括涉及旅游资源各种类型各方面的专家。专家组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发表评论。并在每个五年规划的末期,提交本时期的 《旅游资源保护报告》,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协调处理好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单独编制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并将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本地的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规划编制单位承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有关部门的立项和建设许可后,应及时到旅游资源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向备案的旅游资源开发单位或个人,提供本地的旅游业发展基本情况、发展预期等相关信息,并做好企业发展的有关业务指导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辖区内的旅游资源开发情况资料库,收集、登记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单位、建设规模、运营情况等信息,并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❶开展旅游资源的招商开发活动。提供全面和真实的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严禁虚假宣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相关监督检查。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制定专项的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方案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和建成后景区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
❷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游景区从事旅游接待活动,应在旅游资源保护允许容量范围内开展,并制定相应的旅游高峰安全运行预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游客流量占景区最大接待容量比例的信息,合理疏导游客。
❸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在以上区域开展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营利活动,应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包括活动目的、人数、停留天数、相应联系方式及预采取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
❹建立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破坏旅游资源事件,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过批准后,及时向社会通报旅游资源破坏事件的相关情况,正确引导舆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由资源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主体予以教育、批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做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