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驻厂员制度
1962年6月,中共甘肃省委先后批转省财政厅党组 《关于配备中央直属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的意见》和《关于配备省级兰州市属地方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的意见》,开始实行财政驻厂员制度,并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和省级以及兰州市属地方企业重点配备财政驻厂员, 还规定了财政驻厂员的基本任务和职责。1966年,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驻厂员制度被批判,于1967年撤销全省财政驻厂员。1976年5月, 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 在企业较集中的地区设财政驻厂组, 仍按照1962年财政驻厂员职责任务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1980年8月再次撤销。1982年10月,再次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 并规定了财政驻厂员的条件和工作任务。同时在省财政厅内增设财政驻厂员管理组。全省财政驻厂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 正确处理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在促进企业发展生产,加强经营管理,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财经纪律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