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任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任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 1923年6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央局委员。 中共“三大”结束后,中央委员会在广州东山新河浦路“春园”开会,毛泽东被推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根据“三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秘书负本党内外文书及通信及开会记录之责任,并管理本党文件。本党一切函件须由委员长及秘书签字”。 “执行委员会之一切会议,须由委员长与秘书召集之”。 毛泽东按“组织法”规定,协助委员长处理日常事务,起草、签发文件,掌管全党的组织工作。“三大”后,中共中央机关暂留广州。 9月毛泽东随中共中央机关迁上海。毛泽东担任中央局秘书期间,由他起草或与陈独秀联合签署的文件至今找到的有:《中共中央通告》第13号(1924年4月19日)、第14号(5月19日)、第15号(7月21日)、第17号(9月10日)、第21号(11月1日)。 以党中央代号“钟英”签发的有《为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准备意见给各地的通知》(8月31日)、《中共中央关于召开第四次全国大会的通知》(9月15日)、《各地委分配及推销中央机关报办法》(9月25日)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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