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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甘肃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甘肃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甘肃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1994年6月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主要内容:一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有限期使用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除外。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直接出让,必须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经开发整治后, 才能出让。(二) 中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办法,在我省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三)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等,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务,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办理过户登记,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建、规划、房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用地计划共同拟定方案。按《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一律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六)土地使用权出让时, 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七)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 应向出让方交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其余部分须在60日内付清。(八)采取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给予出让金优惠:❶成片开发荒山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新开发区, 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减收10~15%;
❷经省政府确认的高科技开发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减收出让金10~15%;
❸从事铁路、公路、水利、电站、矿山、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的项目,减收出让金15~20%;
❹开发荒山荒地、水面滩涂等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减收出让金15~20%。(九)土地使用者按规定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交付登记费,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十)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当事人双方应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交付登记费,更换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证。(十一)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抵押,当事人双方应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抵押合同,在租赁或抵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交付登记费。(十二)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甘肃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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