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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甘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甘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

甘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

简称“甘肃省协商委员会”, 是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第九条和《甘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 于1950年10月在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主席邓宝珊,副主席王世泰、张德生、马鸿宾,委员孙作宾、吴鸿宾、李甫山、陈成义、强自修、范明、王子厚、王宜之、杨一木、刘杰、袁力刚、黄静波、孙发端、陈伯鸿、赵子明、王新潮、张鸿儒、刘明山、李义祥、李翰园、吴永昌、刘余生、魏自愚、宋明辉、刘文山、王汝翼、尕布增、马济川、张乐山、程天锡、张新民、马重雍、唐洪澄、高思恭、万通轩、吴九如、许青琪、张全才、贺凤梧、杨复兴、张质生、史鼎新、马彬、黄正清、汪剑平、裴建准、朱镜堂、杨子恒、水楚琴, 共49人。甘肃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新的人民民主精神协商解决省内施政方面的重大问题的过渡形式,体现了人民政府与各界代表真诚协商、民主团结、建设新甘肃的愿望。省第一届协商委员会任期二年,共召开过五次全体会议。其中,第一、三次会议由省协商委员会单独召开,第二、四、五次会议与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合并召开。在1950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推选出驻会委员7人(第二次会议增选2人),推选李翰园为秘书长。会后成立秘书处, 于同年11月正式开始办公。根据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96次政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通知精神,从1951年10月起, 省协商委员会代行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职权,并按《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于1952年7、8月间先后成立政治法律、民族宗教、文教卫生、财政建设4个专门小组,吸收在兰的协商委员会和代表66人参加小组工作。在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省协商委员会积极协助省人民政府开展普选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进行全省范围的普选准备,直至1954年甘肃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此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省协商委员会转变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 受全国政协的直接指导, 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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