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1985年3月9日,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在酒泉、张掖、武威、定西、武都(后改陇南)、平凉、庆阳、天水等8个地区分别设立省人大常委会联络处(1985年撤销天水地区联络处),以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与各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 更好地开展人大工作。1990年10月 31日, 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将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处改为地区工作委员会。1991年5月3日,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 向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是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具体事项; 负责同所在地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反映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检查指导本地区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 承办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的有关事宜; 接待并督促办理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地区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其负责人由地区任免,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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