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烈士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甘肃牺牲革命军人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地方牺牲人员中的烈士审批机关曾多次变动。1980年4月,甘肃省政府执行国家规定,烈士范围确定为以下五种人: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死亡的;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1983年8月,甘肃省政府执行国家规定,对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而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 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者, 按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烈士审批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