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古代粮政
夏商周时代的贡、助、彻,是甘肃历史上最早的田赋制度。秦国(甘肃东部为秦的属地)早期实行了“初租禾”制度,“公田”、“私田”一律按亩数征收租税;对官吏、军队、官营工商业者实行“廪食”制度,由官府计口授粮。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甘肃始设主管粮食的官吏,治粟内史之下,县乡各级设立管仓 “啬夫”、“仓佐”。并设立了以调剂丰歉为目的的“常太平仓”,制订了《仓律》。汉代采取轻赋政策, 推行用贡物作本钱进行粮食等商品官营贩运活动的“均输法”,设立由官府管理的贵卖贱买、调节市场的“平准”机构,建立储粮备荒、调节丰歉的 “常平仓”。隋代大兴官仓,创建“义仓”,西北地区26个州县所在地建立社仓制度。唐代颁布均田令和租庸调法。后简化税制,废除租庸调法,颁行两税法; 并颁布 《置社仓诏》, 置常平监官,在州县所在地建立官办义仓和受纳租粟、出给禄廪的正仓。宋代粮食贸易以官买民卖的和籴为主, 并推行义仓、社仓、常平仓制度。元代设置民办的义仓,一般每社一仓;各路、府、州、县设立常平仓,由官府出钱在市场籴粜,贱买贵卖,平抑粮价。明代将田赋夏秋两税及其它杂税合并,推行“一条鞭”法;粮仓有为保证官兵所需而设的官仓和调剂民间粮食余缺与储粮备荒的预备仓、常平仓及社仓两大类。清代推行“摊丁入地”的税赋政策,统一按土地的单一标准纳税,并在省府州县设常平仓, 在乡村设社仓, 在市镇设义仓。明清之际,在恤灾赈贫方面的做法有豁免税赋、放赈、饭赈、以工代赈、动员民间劝赈等形式。除了无偿赈济之外,灾民还可向官府借贷米粮,收获后悉数还仓, 并收取息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