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继承编瑞士民法典于1907年12月10日制定,1912年1月1日生效。该法典第三编为继承法,分两部分,184条(自第457条至第640条)。第一部分继承人。主要内容为:(1)法定继承人。对血亲继承人。(直系卑血亲、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生存的配偶(遗产的请求权、变更及担保、向共同继承人担保等) 等作了规定;(2)遗嘱处分。共7节,分别对遗嘱处分能力,遗嘱处分自由、遗嘱处分方式、遗嘱处分形式、遗嘱执行人、遗嘱的无效及扣减、继承契约之诉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二部分继承。主要内容为:(1)继承的开始。分别对被继承人的要件,继承开始的地点及法院的管辖,继承人的要件、失踪等作了规定;(2)继承的效果。分别对保全处分,遗产的取得,公式财产清单,官方清算,遗产回复之诉等作了规定;(3)遗产的分割。分别对分割前的共有,分割方法,结算,分割终了及效果等作了规定。瑞士民法典继承编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体例,但其内容比德国民法典继承编更为简洁、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