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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理欲之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理欲之辩

天理人欲之辩的简称,亦称理欲之辨。其含义,一是指对理和欲两者进行辨别或辨析;二是指理和欲的关系问题,即伦理道德与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欲望关系问题的争论,是宋明时期伦理思想中争论的核心问题。理欲之辩渊源于先秦。孔子主张“节欲”,提出“欲而不贪” (《论语·尧日》)。孟子言“寡欲”,说“养心莫善于寡欲” (《孟子·尽心下》)。荀子则更多地肯定人们正当的物质欲望,说“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荀子·荣辱》)。他坚持“欲即性”的观点:“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同上书,《性恶》),因此,“欲不可去”(同上书,《正名》),应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同上书,《礼记》)。在先秦,与“欲”对立的观念是“道”;后来演变成了“理”或“天理”。把“天理”和“人欲”作为一对伦理道德范畴首先提出来的,是汉初的《礼记·乐记》:“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佚作乱之事。”意谓人为物欲所诱惑,不能节制自己的好恶之情,就是灭掉天理而穷极嗜欲,这是悖逆之心和淫佚之事的根源。在两汉时期,董仲舒阐发孔孟思想,主张“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春秋繁露》卷9),强调道和理,轻视功利和物欲。王充反对说:“夫饥寒并至,而能无为非者寡;然则温饱并至,而能不为善者希。”(《论衡·治期》)认为只有人们的物欲得到满足,才能为善,做到有“理”。到魏晋时期,“理”、“欲”问题的争辩仍在继续。王弼继承老子的“无欲”,主张“无所欲求”(《老子》第80章注),“和而无欲”(《老子》第49章注)。裴頠则不同意这种观点,同时也反对人们沉溺于“私欲”而减损“天理之真”,但由于缺乏系统的论证和发挥,没有产生多大影响。自宋代开始,天理和人欲的关系成为思想家们争论的中心问题之一。张载首先讨论理欲问题,提出理欲之分,说:“上达反天理,下达徇人欲者与!”(《正蒙·诚明》)程颢、程颐全面探讨了理欲问题,极力提倡“存天理,去人欲”。二程以“理”或“天理”作为其思想体系的最高范畴,把它视为宇宙的本原,而“理”的实际内容就是封建伦理道德。说:“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遗书》卷5)。天理与人欲绝对对立:“不是天理,便是私欲”,“无人欲即皆天理”(《遗书》卷15)。南宋朱熹发展了程颐的思想,详尽而系统地论述了天理人欲问题,是“存理去欲”说的理论完成者。他指出“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朱子语类》卷13)特别强调“天理”和“人欲”的对立,说“天理人欲,不容并立”(《孟子集注》卷5),认为“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朱子语类》卷13),要求人们“革尽人欲,复尽天理”(同上书)。他又将天理人欲之辨称为人心、道心之别。说“道心者天理也”,“人心者人欲也”(同上书,卷78),只要人们克服私欲,就能使“人心”转危为安,“道心”由隐而显。与程朱不同,陆九渊和王守仁以“心”为宇宙物质的本原,提出“心即理”的观点,认为理就是存在于人心中的良知、善念。但在坚持“存天理,灭人欲”的基本观点上,他们与程朱派是一致的。陆九渊虽不赞成理欲之辨,认为天人非二,不应以天为理而以人为欲,但他重视义利之分,实际上还是主张“存理去欲”之说。王守仁极注重天理人欲之辨,认为“良知即是天理”(《与马子莘书》)。人欲之昏蔽虽使良知不能见,但只要去人欲便可以复天理,人如能做到“此心纯乎天理无人欲之杂”(《传习录》),便可以成为圣人。宋明时期和程、朱、陆、王对立的,是王安石、陈亮、叶适、罗钦顺、李贽、王夫之、戴震等思想家的理欲观。他们一般认为理欲是统一的,人欲是合理的,因而主张人欲不能去。王安石认为义利(理欲)是统一的:“理财乃所谓义也”(《答曾公立书》)。陈亮主张“天理人欲可以并行”,认为声色臭安佚乃“出于性,则人之所同欲也。”(《陈亮集·问答下》)叶适认为“以天理人欲为圣狂之分,其释义未精也”(《习学记言》卷2),反对“尊性而贱欲”(同上书,卷8)。罗钦顺说:“夫欲与喜怒哀乐,皆性之所有者。喜怒哀乐,又可去乎?”(《困知记》)主张以理节欲,反对存理灭欲。李贽进一步阐发了理欲统一的思想,说“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焚书》卷一),肯定“人伦”就存在于物质生活之中。与“灭人欲”针锋相对,他宣扬“人必有私”(《藏书·德业儒臣后论》)。从“趋利避害,人人同心”(《焚书》卷1)出发,强调“虽圣人不能无势利之心”(《道古录》卷上),指出“去人欲”是不可能的。他对寡妇再嫁给予深刻的同情和道义上的支持,认为再嫁不是“失身”,而是“获身”,这是对程朱理学“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封建礼教的勇敢挑战。对宋明时期理欲之辩进行全面总结的是王夫之。他一方面继承和发挥了李贽等“理存于欲”的理欲统一的主张,从理依于气、道寓于器的唯物主义立场出发,反对程朱陆王把理欲对立起来的观点。说“天理充周,原不与人欲相为对垒”(《读四书大全说》卷6),认为“有欲斯有理”(《周易外传》卷2),肯定了人欲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他又不否定理欲的对立,与王安石、陈亮、罗钦顺等只见统一不见对立的观点有所区别。认为人欲不仅不等同于天理,而且还可以“害天理”。“天地之大,山海之富,未有能厌鞠人之欲者矣。” (《诗广传》卷3)人的物质欲望是难以满足的。对于人人所需求的“公欲”固然应给予满足;但对于私欲,则要加以克制和禁止,以防私欲的泛滥。清代的唯物主义思相家戴震继承了王夫之的思想,对存理灭欲的观点反驳得最彻底:“理者存乎欲者也” (《孟子字义疏证》卷上);应该“体民之情,遂民之欲”(同上书,卷下)。他尖锐地指出:“此理欲之辨,适成忍而残杀之具”(同上书,卷下),其实质是“以理杀人”(《与某书》)。参见“天理”和“人欲”。

理欲之辩

210 理欲之辩

古代伦理思想史上持续了几百年的关于天理和人欲的辩争。其实质是义利之辩的继续。天理是最高的道德原则,人欲是个人的欲望和物质利益要求。始论天理人欲关系的是《礼记·乐记》“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宋明理学重视理欲之辩,把理欲截然对立,认为天理是“仁、义、理、智”的纲常伦理,人欲是人们的生活欲望。主张“革尽人欲,复尽天理”。程颐认为“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遗书·卷二十四》)。提倡“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二程遗书》卷二十二)。朱熹认为“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 人欲胜,则天理灭”(《朱子语类》卷十三)。明王守仁主张“去得人欲,便识天理”。反理学思潮发端于南宋陈亮、叶适。陈亮与朱熹反复辩驳,提出天理人欲不可分,人欲适度即是天理;叶适主张功利主义,反对禁欲主义,认为“以天理人欲为圣狂之分,其释义未精也”(《习学记言》卷二)。明王夫之认为“随处见人欲,即随处见天理”,反对“离欲而别为理”(《读四书大全说》卷八)。陈确说“天理正从人欲中见,人欲恰好处即天理也”(《瞽言·无欲作圣辩》)。清戴震强调天理和人欲应统一起来,认为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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