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理刑清吏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理刑清吏司清官署名。理藩院下属机构。顺治十八年(1661)设立。职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通例,蒙古人等犯罪,首先罚缴牲畜,牲畜不足者鞭笞。审办各项案件,由所属札萨克听断,札萨克不能决断者,报盟长听断,再不能决者,报理藩院定案。死罪者须通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审定案。设郎中蒙古2人,员外郎满2人、蒙古4人,主事蒙古1人。 理刑清吏司官署名。清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置,属理藩院。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清代在《大清律》之外为加强对各少数民族的控制, 制定了《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审办各项案件, 由札萨克审理,札萨克不能决者,报盟长审理,盟长不能决者,报理藩院定案。各地驻有理藩院司官者,由该司官会同札萨克审理。不设札萨克者,由驻防将军、都统、大臣等就近审理。诉讼事件涉及汉民者,由札萨克或理藩院派出的司官会同附近地方官审理。罪应发遣者,须报理藩院会同刑部裁决。死罪报理藩院后,须由三法司会审才能定案。凡是监禁的人犯,寄监于地方监狱。设郎中蒙古二人;员外郎满二人,蒙古四人;主事蒙古一人;笔帖式满二人,蒙古五人;经承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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