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法律关系国家在管理现金活动中,在现金管理者和有关单位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现金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国家(特殊主体)、主管机构(在中国,银行是国家指定的现金管理和监督的专职机构)、持有现金的一切单位。现金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现金管理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现金。现金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由于各单位情况不同,它们对现金使用的范围和数量也就不同,因而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但总的说来,国家主管金融的机关,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现金使用的不同情况,有权对现金使用的范围和数量以及单位现金送存银行的期限加以规定。主管金融的机关有义务保证掌握现金的各单位依法收支、管理使用现金的自主权。拥有现金的各单位享有支配现金的权利,同时有义务执行国家各项金融政策,接受主管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