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委员会1969年制订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确立的、隶属于总统并受命和服务于总统的环境咨议机构。成员和主席由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后任命。职责以《国家环境政策法》第2篇第1节第1条规定的“总统从1970年7月1日起须按年度向国会提交一份环境质量报告”这一事项为核心。具体职责有: (1)收集关于环境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可靠情报; (2)按照国家环境政策,对全国环境、人口、资源、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进行综合评价,对联邦政府的各项计划和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就此向总统提出建议; (3)拟订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具体条例; (4) 通过前述三项工作,为总统制作呈报国会的年度环境质量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