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罪刑的类推适用针对《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某些环境犯罪形式,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法院按一定程序比照援引《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或量刑的法律制度。它是对《刑法》 中关于惩罚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定的重要补充,具体可分立法类推和司法类推两种形式:(1)立法类推。指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环境犯罪。由立法机关在环境法规中予以确认,同时指明比照刑法分则中某一类似条文适用刑罚。通过环境立法,实际上确认了一种新的环境犯罪形式(即罪名),但又由于它不直接规定刑罚,因而必须援用刑法分则某一类似条文的规定适用法定刑。如 《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犯罪就是如此。(2) 司法类推则。指法律 (包括刑法分则和环境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某种具体环境犯罪形式,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79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比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两种类推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环境立法明确指定比照刑法某一条文适用刑罚,后者则由法院判断和选择应比照的刑法条文定罪并量刑;在程序上,依中国刑法规定,后者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前者则无须核准,由法院直接依照环境立法和刑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