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环境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环境权huánjìngquán〈名〉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适宜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环境权huánjìnɡquán〈名〉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适宜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环境权 环境权huánjìngquán人们享有良好的适宜生活的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相关链接 环境权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性环境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是人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作出全面深刻的反省之后形成的新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观。1972年,在《人类环境宣言》中,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基本人权为世界所接受,该《宣言》也成为人权发展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 环境难民 环境容量 ☛ 环境权environmental rights全体社会成员可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环境权是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概念。空气、水、日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被认为是人类的共有财产,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支配和污染。然后,环境权又被认为是一种基本人权。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将环境权肯定下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的内容已经超出了环境舒适权(即阳光权、通风权、宁静权、眺望权、达滨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的范围,而包括了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安全权,而且环境权已经成为国家的权利,享有独立自主地管理或改善本国管辖或控制区域内环境而不受他国干扰和干涉的权利,并保证其境内的活动不对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其主要内容是:1.领土的无害使用,即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不仅必须无害于本国环境,而且必须无害于其领土以外的环境;2.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拥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他国若使其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应承担经济上的责任;3.国家对公有区域环境的无害使用和保护的权利。即一国对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环境的无害使用和保护的权利。环境权的确立,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环境权宪法或法律确认的公民享有生活和工作在良好环境中的权利。20世纪中叶出现的一种权利主张和规定。由于现代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规模不断扩大,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日趋严重,公民的健康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基于这种情况,不少国家开始从立法上确认公民应享有生活和工作在清洁、舒适的环境中的权利。如西班牙、葡萄牙、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表达了如下的信念:人类有权生活在优良环境之中,并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庄严责任。随着环境意识的日益提高,环境权已经受到国际社会和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和确认。 环境权国家、法人、公民个人依照国际法、国内法享有的依法利用环境与资源,免受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环境公害之危害的权利;以及通过外交、行政、司法、舆论途径保障这类权利之实现的权力。它可分为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环境权 (尤指子孙后代的环境权)、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和公民环境权。它与环境义务构成一对对立统一的范畴。参见“国家环境权”、“公民环境权”。 环境权 环境权huanjingquan环境法的一种新理论。即公民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20世纪50年代不断出现公害事件,使公众起来争取过有尊严的、健康的生活权利,从而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1972年联合国 “人类环境会议” 上通过的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中提出:“人人有在尊严和幸福生活的优良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现在,有的国家已将环境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写入宪法。目前有两种环境权理论: 一是“绝对环境权说”,认为居民享有环境权是绝对的,未经 “全体居民的同意” 不得改变环境。二是 “相对环境权说”,认为任何环境改变都会造成一定危害,同时也给居民带来一定利益,应权衡利害来评价环境变化。环境权的确立,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 环境法 环境保护战略 ☛ 环境权依法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生活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饮用水权、宁静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等。对于其法律性质,学术上有“基本人权说”、“民事财产权说”和“财产权与人格权综合说”等不同意见。 环境权见“法学”中的“环境权”。 环境权Environmental Authority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对国家来说,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 环境权指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20世纪5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不断出现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公民为反对对生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争取有尊严的、良好的、健康的生活而提出了对环境权的要求。在1972年,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上发表的 《东京宣言》和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发表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对环境权给予了肯定,并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中确定下来,很多国家已把环境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写入宪法。环境权的理论有两种,一种是 “绝对环境权说”,另一种“相对环境权说”。目前多数国家采用 “相对环境权”理论。环境权的法理根据是“共有财产说”和 “公共委托说”。 ☚ 环境法 环境经济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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