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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2月5日中国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的纳入地方财政、按专项资金管理的排污费的划拨与使用方式。具体分两种途径: (1) 80%的排污费通过一定程序返还给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和地区性综合治理。这一途径已逐步由无偿划拨与返还改为低息或补偿性贷款(参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2) 20%的排污费用于资助环境环境保护部门购置业务用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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