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2010年11月5日,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公布。《办法》 分总则,机构、职责和人员,工作程序,工作制度,附则共5章27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该 《办法》。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 “12369” 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 环保举报热线。承担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 “举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