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是指税务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税款少征、漏征、误退、多退、丢失、被盗以及造成纳税人(自然人、法人)严重偷、漏税等的失职行为以及在工作中给国家公款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的违纪构成,除主体是税务工作人员,侵犯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外,主要有以下两点:(1)主观方面是由税务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所造成,即主观上有过失。也就是说这一违纪行为其主观上并无故意,如果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由构成其他违纪。(2)客观方面是税务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行为,并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也就是说在客观上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这里所说的玩忽职守行为一般表现为工作上的官僚主义、马虎草率、严重不负责等。玩忽职守可以构成犯罪,而区分罪与非罪的具体尺度为是否给国家税 (公) 款造成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工作严重失职,对自己所管的纳税户不辅导不检查,征管资料混乱,造成偷漏税。(2)工作马虎草率、审查把关不严,退了不该退的税或错用退税率,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不按规定保管或解缴税款,致使税款被盗、丢失。(4)由于麻痹大意,造成失火引起火灾,烧毁税收票款以及因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国家公款造成重大损失,等等。 玩忽职守行为属于职务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有两种:(1)疏忽大意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