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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代为合作店、组保管的股金。
合作店、组归并到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时,将其流动资金(股金)交由归口管理的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代管,代管企业每年按规定付给股金利息。这部分股金,构成代管单位(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的自有资金来源,设“代管合作店组股金”或“其他流动资金”帐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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